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92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定代表人黄锐棉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移送执行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616.28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一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潜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执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振康
代理
审判员 冼富元
代理
审判员 尹小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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