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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429号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梅俊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梅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429号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富璞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莉,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员副驾驶,户籍地,乌鲁木齐市。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梅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航新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莉与被告梅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航新疆分公司诉称,2015年9月7日,原告收到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转移相关人事、技术档案。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查明事实并不完整,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一条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1年6月1日起至梅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为止。现梅俊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同意解除。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不予解除,不予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2、判决原告不移交被告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空勤人员登记证等;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梅俊辩称,2011年6月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因父母年迈有病,且居住在西安,我向单位申请,调回西安工作,但单位没有批准。劳动者提前30日告知单位辞职,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我于2015年4月30日提交的辞职信,2015年5月5日原告回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梅俊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于2011年6月1日到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梅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终止。梅俊于2015年4月30日,向南航新疆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同年5月5日南航新疆分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与梅俊解除劳动关系。并为了飞行安全,在梅俊提出辞职期间于2015年5月5日给梅俊下发了关于安排地面岗位工作的通知。因此,梅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5年8月7作出新劳人仲字(2015)305号仲裁裁决,裁决:

一、被申请人(原告)与申请人(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5日予以解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二、被申请人(原告)将申请人(被告)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人员登记证等按照国家民航局相关规定,移交到当地民航管理局暂存保管。因南航新疆分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辞职信、南航股新人函(2015)105号关于梅俊同志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复函、南航股新人发(2015)106号关于安排梅俊在地面岗位工作的通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梅俊与南航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梅俊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其针对此项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梅俊与南航新疆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予2015年5月5日解除。根据有关规定,在梅俊解除劳动合同后,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当将梅俊的飞行技术档案、体检档案、飞行执照等交由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以便梅俊重新就业时办理相应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南航新疆分公司还应当为梅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原告以梅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案未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为由。不同意与梅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梅俊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5日解除,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梅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梅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并将梅俊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空勤人员登记证等按照国家民航局相关规定,移交到当地民航管理局暂存保管;

三、驳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上述履行义务,南航新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热 孜 万

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

人民陪审员 陶 秀 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