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执267号

徐某某诉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四终第1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四终第1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代理

审判员  连学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