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四终第1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四终第1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代理
审判员 连学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