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177号
原告:蒋金明,居民。
原告:魏本兰,居民。
原告:刘相花,居民。
原告:蒋晓彤,居民。
原告:蒋轹檬,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悦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日照市北园二路与富阳路交汇处(高新区娱乐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殷月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明、魏本兰、刘相花、蒋晓彤、蒋轹檬与被告日照市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金明、魏本兰、刘相花、蒋晓彤、蒋轹檬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金明、魏本兰、刘相花、蒋晓彤、蒋轹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