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2002民初37号

张元明与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元明,罗建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2002民初37号原告张元明,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罗建,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张元明与被告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元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