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初161号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负责人朱良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志平,1961年10月26日出生,男,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赵振玉,1951年6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振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