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375号
原告:赖仕舜。
被告:钟正国。
原告赖仕舜与被告钟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钟正国返还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5月10日,被告钟正国向原告赖仕舜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赖仕舜人民币贰万元正。”被告钟正国在借款人处签字。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之后,被告钟正国对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钟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仕舜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钟正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