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5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可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银银,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富,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可人因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向周可人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16年1月27日到庭接受询问。周可人收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可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韩 祥
代理
审判员 陈 强
代理
审判员 杜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亮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