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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第00141号

张太浩与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太浩,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2执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太浩,男,朝鲜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法定代表人俞明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浩与被执行人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太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12执字第00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冲执行员 聂令宇执行员 林栋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