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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898号

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898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

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以已与被告杜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章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