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4444-3号

刘亚文申请执行李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文,李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444-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文,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二平,男,1971年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亚文与被执行人李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44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二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羊场壕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二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羊场壕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