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12执0015号申请人执行人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肖中兴,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某收取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额5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书收取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安
审判员 欧阳伟
审判员 刘理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