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跃进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素,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上钢三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曾赐福,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当事人亦同意其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上诉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上诉人山东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57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建
审 判 员 朱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刘彦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