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姚士柱。申请人姚士柱申请宣告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支票号码为30501330/00953094,票面金额为7100元,付款人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收款人为姚士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姚士柱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淑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冀国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