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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催字第12号

姚士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姚士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姚士柱。申请人姚士柱申请宣告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支票号码为30501330/00953094,票面金额为7100元,付款人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收款人为姚士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姚士柱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淑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冀国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