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00号原告禹州市占隆木材加工厂住所地禹州市。负责人汪占选,男,系该公司厂长。被告国网河南禹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叶东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禹州市占隆木材加工厂诉被告国网河南禹州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禹州市占隆木材加工厂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占隆木材加工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占隆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禹州市占隆木材加工厂承担。
审 判 长 张贵云
审 判 员 魏艳芳
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凡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