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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482号

程能理与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能理,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482号

原告:程能理,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程林,男,198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能理诉被告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能理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能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能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程能理负担。

审判员  朱海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