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482号
原告:程能理,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程林,男,198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能理诉被告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能理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能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能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程能理负担。
审判员 朱海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