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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大执字第1055号

冯敏与侯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敏,侯学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大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冯敏,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侯学祥,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冯敏申请执行侯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学祥名下的位于***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宗土地涉及拆迁补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阿左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提取扣留该笔拆迁补偿款。被执行人侯学祥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已另案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侯学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冯敏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584000元,执行费824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