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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309号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309号

原告:徐某某,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