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309号
原告:徐某某,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