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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财保字9号

王继涛与贾艳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继涛,贾艳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财保字9号申请人王继涛,居民。被申请人贾艳群,居民。

申请人王继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艳群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