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财保字9号申请人王继涛,居民。被申请人贾艳群,居民。
申请人王继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艳群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