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422号
原告:贺智,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局。
被告:陈雁冰,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蛟河市蓝湾国际d区13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智诉被告陈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