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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422号

C2016-422贺智诉陈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智,陈雁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422号

原告:贺智,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局。

被告:陈雁冰,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蛟河市蓝湾国际d区13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智诉被告陈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