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宁远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卢胜富担任
审判长,由
人民陪审员李泽政、李酒兰组成合议庭,由
书记员王永杰担任本庭记录,于2016年2月15日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2月26日生育长女王甲,2002年3月9日生育次女王丙,2003年7月8日生育三女王乙,2004年7月22日生育儿子王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导致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语言,双方无法沟通。2009年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之机,偷偷地带走行李独自离家出走。原告发现后,四处寻找,均不知其下落,至今杳无音信。原、被告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故请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四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村委会及民政所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及申某某2009年离家出走、双方生育三女一子之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3、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申某某离家出走之事实;4、对王某甲的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申某某离家出走6年余元事实;5、对王某乙的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申某某离家出走6年余之事实。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供任何证据。证据的质证与认证:对原告提供的1、2、3、4、5号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均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确认其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8年上半年相识,于同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2月26日生育长女王甲,2002年3月9日生育次女王丙,2003年7月8日生育三女王乙,2004年7月22日生育儿子王丁。因性格不合,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申某某于2009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本院向其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所生小孩王丙一直在被告外家生活,其他三个小孩一直在原告家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9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将小孩抚养变更成自己抚养两女一子,由被告抚养一女,且不要被告补偿自己所承担的小孩抚养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甲、王乙、王丁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成年,王丙由被告申某某抚养成年,双方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胜富
人民陪审员 李泽政
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