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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85号

谢桂菊与曹培兵、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何孝才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桂菊,曹培兵,何孝才,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谢桂菊,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曹培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何孝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79641625-4。

法定代表人:曹培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67263185-X。

法定代表人:何旭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向曹培兵等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及利息62.1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495万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培兵、何孝才、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价值相当于266.5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子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