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07-1号原告苏州市通达链条输送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利村。法定代表人冯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丹路315号第三幢-5,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魏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通达链条输送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通达链条输送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粤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额付清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通达链条输送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通达链条输送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通达链条输送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