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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10号

林兆旺与黄先庭、黄仁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兆旺,黄先庭,黄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林兆旺。被执行人黄先庭。被执行人黄仁军。本院在执行(2015)钟法执字第410号林兆旺与黄先庭、黄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景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