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林兆旺。被执行人黄先庭。被执行人黄仁军。本院在执行(2015)钟法执字第410号林兆旺与黄先庭、黄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景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