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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958号

瞿金、张小萍与顾冬梅、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瞿金,张小萍,顾冬梅,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瞿金。原告张小萍。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宪进,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冬梅。被告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碧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瞿金、张小萍与被告顾冬梅、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金、张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施 佳

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

人民陪审员  姜抒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