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瞿金。原告张小萍。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宪进,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冬梅。被告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碧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瞿金、张小萍与被告顾冬梅、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金、张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施 佳
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
人民陪审员 姜抒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