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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37号

郭伟与李石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伟,李石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郭伟。被告李石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与被告李石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190元,由原告郭伟自愿承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曹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