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郭伟。被告李石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与被告李石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190元,由原告郭伟自愿承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曹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