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333号

姜建华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姜建华,农民。

被执行人:张红军,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