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224号
申请执行人:宋丽丽。
申请执行人:程玉明。
被执行人:韩忠。
被执行人:沙庆哲。
被执行人:宫润陆。
被执行人:石学伟。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石学伟、沙庆哲、宫润陆本金576770.29元,案件受理费12459元;韩忠247187.27元,案件受理费534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2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