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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1264号

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75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庶镔,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红雷,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旁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泊,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物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22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君创恒业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君创恒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涛

代理

审判员  高春乾

代理

审判员  范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