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75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庶镔,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红雷,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旁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泊,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物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22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君创恒业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君创恒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涛
代理
审判员 高春乾
代理
审判员 范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