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1333号原告周勃。被告尤银虎。
原告周勃与被告尤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2月19日,原告周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勃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勃负担。
审判员 周彦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士村
周勃与尤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1333号原告周勃。被告尤银虎。
原告周勃与被告尤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2月19日,原告周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勃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勃负担。
审判员 周彦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士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