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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1333号

周勃与尤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勃,尤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1333号原告周勃。被告尤银虎。

原告周勃与被告尤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2月19日,原告周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勃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勃负担。

审判员  周彦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士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