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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279号

李显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9号罪犯李显发,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肇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581.1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8月17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6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李显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显发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显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显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有原审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已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民事裁定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显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显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俏颜

审 判 员  苏文华

代理

审判员  苏振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