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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87号

原告武海洋诉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1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武海洋,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12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87号原告武海洋,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12组,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负责人武刚,职务组长。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武海洋诉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1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12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洋撤回对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12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0元,退还原告85.50元,由原告承担85.50元。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