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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21号

苏利典与刘德义、苏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利典,刘德义,苏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21号

原告:苏利典,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刘德义,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苏吉国,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苏利典与被告刘德义、苏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利典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利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苏利典负担。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