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21号
原告:苏利典,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刘德义,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苏吉国,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苏利典与被告刘德义、苏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利典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利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苏利典负担。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