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候绕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执行人候绕奇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候绕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20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卫忠于2015年4月份自杀死亡,该公司已停业;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和土地,并正在委托评估拍卖,故暂无法变现;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