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刑初2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尚儒、武雄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同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洪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8号251其家中,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群“狼来了”内传播淫秽视频。经鉴定,其传播的视频中有59个为淫秽视频。2015年4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赃物黑色苹果4手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引
审 判 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迟 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