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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执7号

田某没收财产案移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7号移送机关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田某,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支行市场营销团队副经理。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田某没收财产一案,乌伊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没收田某财产100000.00元。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田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3)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明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