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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6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阳光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庆澳中钛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阳光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澳中钛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阳光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秀琴,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澳中钛业有限公司(原大庆鑫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宝昌,男,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阳光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阳光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春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