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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4768号

罗宣林与谭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宣林,谭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768号原告罗宣林,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谭春明,男,生于1969年11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罗宣林诉被告谭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成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冉龙华、任文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宣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宣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26.00元,减半收取1463.00元,由原告罗宣林负担。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

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小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