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768号原告罗宣林,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谭春明,男,生于1969年11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罗宣林诉被告谭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成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冉龙华、任文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宣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宣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26.00元,减半收取1463.00元,由原告罗宣林负担。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
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小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