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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91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9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罗艳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