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刘利民,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与被执行人刘利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东
审判员 朱春荣
审判员 刘焕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