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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9号

李忠林与刘利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林,刘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刘利民,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与被执行人刘利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东

审判员  朱春荣

审判员  刘焕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