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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86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与彭林根、李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彭林根,李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8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解其旺,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彭林根,男。被执行人李丽萍,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林根、李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彭林根、李丽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64409.21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彭林根名下车牌号为云M947**的奥迪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该车经由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车现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彭林根无法查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8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大恒

审判员  马存福

审判员  陈耀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