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被执行人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被执行人姚福俊,男。被执行人李多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姚福俊、李多寿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澄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福俊、李多寿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被执行人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对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志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