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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27号

李军与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姚福俊、李多寿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姚福俊,李多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被执行人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被执行人姚福俊,男。被执行人李多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姚福俊、李多寿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澄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福俊、李多寿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被执行人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对澄城县韦一村予制厂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志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