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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894号

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甘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894号

原告:甘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罗先齐,公安县甘家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斌,公安县甘家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诗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