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894号
原告:甘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罗先齐,公安县甘家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斌,公安县甘家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诗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