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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36号之一

东营市巨茂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市巨茂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巨茂钢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孚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奥迪牌小型汽车2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奥迪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奥迪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