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569号

李百刚、孔观木与孔观木、黄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百刚,孔观木,黄水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69号原告李百刚。被告孔观木。被告黄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刚诉被告孔观木、黄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百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百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