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69号原告李百刚。被告孔观木。被告黄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刚诉被告孔观木、黄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百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百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
李百刚、孔观木与孔观木、黄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69号原告李百刚。被告孔观木。被告黄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刚诉被告孔观木、黄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百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百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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