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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465号

托合提·布尔汗与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托合提·布尔汗,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465号申请人托合提·布尔汗,男,1967年8月出生,维吾尔族,籍贯新疆和静县,住新疆巴州被执行人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法定代表人邓俊成,系公司经理。申请人托合提·布尔汗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和哈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权利人托合提·布尔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2202元。该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长期不在本地居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储蓄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和哈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托合提·布尔汗对被执行人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12202元的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巴州乡聚煤化焦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托合提·布尔汗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玉  庆执行员 王  双  明执行员 达     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玉素甫·米吉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