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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782号

张艳民与刘向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民,刘向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78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民。被执行人刘向前。本院在执行张艳民诉刘向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向前在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有236万的工程款,本院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账户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刘向前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艳民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笫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