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720号
原告:李群。
被告:高恩国。
被告:李嫒嫒。
原告李群与被告高恩国、李嫒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群于2016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高恩国、李嫒嫒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高恩国未及时返还借款。另认定:被告高恩国、李嫒嫒于2009年6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恩国、李嫒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群借款2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高恩国、李嫒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金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晓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