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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655号

孙锦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655号起诉人孙锦,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收到孙锦的起诉状,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起诉人称,起诉人是嫩江县长福镇靠山村富裕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90亩集体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五清普查为121.1亩土地,耕种至今并交承包费至2015年;在上报粮补和大豆补时嫩江县长福镇靠山村富裕屯集体经济组织只给起诉人上报31亩,剩余耕地未上报粮补且高价收取承包费,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嫩江县长福镇靠山村富裕屯集体经济组织退赔起诉人2012年至2015年违反国家政策收费10,000.00元;履行法定义务按实际耕种面积90亩上报大豆补和粮补;补办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何确定享受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的土地面积,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起诉人要求嫩江县长福镇靠山村富裕屯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享受补贴的土地面积,不属于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可向负责发放补贴款的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要求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嫩江县长福镇靠山村富裕屯集体经济组织退还土地承包费,属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人要求补办承包合同,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人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孙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晓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秀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