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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27号

张伟与崔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崔树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7号原告张伟,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崔树堂,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崔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