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7号原告张伟,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崔树堂,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崔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
张伟与崔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7号原告张伟,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崔树堂,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崔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